一、实习人员申请转所:
(一)办理条件: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实习人员可以申请调转实习律师事务所,并延续实习期:
a实习期间,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的;
b律师事务所停业、合并、注销或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的;
c所在律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d所在律所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未满或者期满后未逾三年的;
e所在律所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惩戒期限未满的。
除以上情况,实习人员一般在实习期间内不得转所,若在实习期间转所的人员,需注销其原有实习人员资格并重新办理实习人员申请手续。(情况参照实习人员申请注销所需材料要求)
*实习人员的调转实习只能在本市进行。
(二)应提交的书面材料:
a《上海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转所实习申请表》(点击下载 http://www.lawyers.org.cn/file/lawyers/upload/20130815/20130815142554_77b933dc4b674dfcbf1318e69dc71693.doc)一式两份;
b与拟转入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原件一份;
c与拟转入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
d实习人员社保转入拟实习律所的“人员转入核定表”复印件;
f《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原件。
二、实习人员申请变更指导律师:
(一)办理条件:
指导律师出现以下情况的,实习人员可以申请更换指导律师:
a.指导律师死亡的;
b.指导律师转出该所的;
c.指导律师因病住院,无法指导实习人员实习的;
d.指导律师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处罚的;
e.指导律师受到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f.双方书面协商同意变更指导律师的;
g.其他原因致使指导律师无法行使职责的;
*变更指导律师必须是同一家律师事务所并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律师
(二)应提交的书面材料:
a、《变更指导律师申请表 /file/upload/20130815/20130815142500_e0a9d4c514ab412e96f74a91a3594136.doc》(点击可下载 /file/upload/20130815/20130815142500_e0a9d4c514ab412e96f74a91a3594136.doc)一式两份;(一份留所里存档,一份交至律协会员部)
b、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具体包括:
1.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变更事由证明;
2.实习人员实习证复印件一份
3.新指导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含:执业证号页 照片页 年检注册页)。
三、实习人员申请注销:
实习人员申请注销实习资格,应当向上海市律师协会递交实习人员注销登记表(注销申请表 http://www.lawyers.org.cn/file/lawyers/upload/20130815/20130815142400_a3b90ac400074156aefe50d740141838.doc),同时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一并交回。
四、其他情况:
如果实习人员所在律师事务所更名(包括合并):
实习人员所在律师事务所更名(包括合并),实习人员不愿离开该所中断实习的,应当及时向上海市律师协会提出转所继续实习的申请。应当递交如下材料:
1.上海市司法局出具的“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同意xx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的批复”复印件;
2.该实习人员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原件;
3.更名申请一份,事务所盖章
3.以上材料齐备,将在申请人员原有《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上进行名称变更,原有实习期不变。
*“更名申请”,只须写明更名理由即可。
[凯发官网首页的版权声明]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凯发官网首页的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凯发官网首页的版权所有 ©2000-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