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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人员管理

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办理实习证递交材料目录

作者:会员部实习-人员管理   日期:2016-02-19    阅读:526,338次

书面提交目录

 

1《上海市律师协会实习证申请表》(网上填写提交并打印,打印后本人签名、事务所意见填写并盖章(原件)


2、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正、副本均可)

 *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实习,只限于考取“a”类证书人员;

[资格证注意事项]

a证,为达到全国合格分数线360分,全国通用。

b证,为户籍在放宽地区考生法律 http://www.chinalawedu.com/专科学历报考达到全国分数线,因享受了学历照顾的放宽政策,只能在放宽地区使用,但取得本科学历后,其证书可视同a证。

c证,需考生具备放宽地区户籍,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即可。证书只适用放宽地区,其他地区无效。


    3、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外省户籍需同时提供居住证(复印件);[本市的学校集体户口、学校身份证不受理]

    [身份证注意事项]

   a外省户籍申请实习人员:须提交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复印件。

  b港、澳、台申请实习人员:须提供相关暂住证明材料,即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由本人或亲友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等,到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并填写《华侨、港澳台同胞暂住人口登记表》。)


4、申请实习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档证明(复印件)(档案存放地:指有资质保管人事档案的人才交流中心或职介所等);(如无注明有效期限默认有效期三个月)

[人事档案存放证明注意事项]

  a申请专职实习人员:提供户籍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档案保管证明材料,如:人事档案保管证明复印件。

  b申请兼职的实习人员:由学校党委为其提供相关存档证明并加盖公章;兼职实习人员条件将严格依据兼职执业律师申请条件,申请人员须为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不具备兼职执业律师条件不得申请兼职实习。

   c申请实习人员如档案暂存在学校,须将档案转存至符合申请要求的存档机构。


5、申请实习人员与申请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原件);(以全国律协范本为唯一标准);实习协议 /file/upload/20160222/file/20160222101625_47b62cae0a6043209eebc72b0af33f36.doc点击下载 http://guide.lawyers.org.cn/file/lawyers/upload/20130503/20130503100446_313ec0afddac4ebaba95db613628212a.doc);


6、申请实习人员与申请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7、申请实习人员二寸近期免冠照片1张(背面用黑色水笔写好姓名);

 

8、以下材料,根据自己情况选择提交:

a毕业未满一年的应届毕业生,提供毕业院校的报到证或三方就业协议(复印件);

b工作经历的,提供最后工作单位的退工单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复印件);

c曾任公务员者,需提供原单位“同意批准辞去公务员职务”相关证明(复印件);

d曾任公证员者,需提供司法部开具的“司法部关于免去×××等人公证员职务的决定”(复印件);

e大学毕业后超过一年,从未有过工作经历的,提交无业证明。或留学归国的,提交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开具的学历认证(复印件)。 

9、律师事务所为实习人员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如,单位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基本情况表;具体查询操作方式点击http://jingyan.baidu.com/album/e73e26c0ac007824adb6a735.html?picindex=1);


*10、申请实习人员为离退休人员的,应提供离退休证复印件一份,不需提供第(6)(8)(9)项要求的材料;


*11、申请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的,应提交前款除第(6)、(8)、(9)(10)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材料,还应当同时提交:

   a申请实习人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申请实习的证明;(a4)

   b近期工作证复印件;

   c在实习证申请表“申请兼职律师实习人员所在单位意见”处加盖公章;


*12、申请实习人员为香港、台湾、澳门永久性居民申请实习不需提供第(4)、(8)、(9)、(10)、(11)项材料,但须经内地许可的公证人对以下两项内容进行公证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a证明申请实习人员为香港、台湾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附上正反面身份证复印件);

   b证明申请实习人员前一份工作已经离职(应同时提交相关辞职证明材料),能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全职实习;

 

最终解释权归上海市律协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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