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发挥全市律师在参政议政工作中的作用,完善激励机制,促进全市律师参政议政工作,依据《上海市律师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作部门)
上海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具体负责上海市律师参政议政工作表彰计分、确认和核实等活动。
第三条 (表彰原则)
协会根据律师参政议政活动信息计分排名确定表彰对象,举行表彰活动。
第四条 (表彰对象)
表彰对象为个人和团体。个人指上海市律师协会个人会员,团体指上海市律师协会团体会员、专门委员会、律师工作委员会和业务研究委员会等。
第五条 (表彰范围)
本规定的表彰范围,包括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为参与国家、地方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地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等参政议政活动及其成效。
第六条 (表彰周期)
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年度单位,每年进行表彰一次。
第七条 (申报)
采取自愿申报制,在规定时间内会员向所在区律师工作委员会报送上年度度参政议政信息提交及采用情况,由上海市律师协会进行计分统计。
第八条 (未申报处理)
未按期自行申报的会员,视为放弃参评或者放弃相关分数。
第九条 (计分方式)
表彰计分方式具体如下:
(一)信息来稿得分由基础分值、采用分值和加分分值累加而成。
(二)信息来稿每篇计基础分1分,上限为10分。
(三)信息来稿应当具备标题、反映人和正文内容等要素,并应注明提交部门,例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中共上海市委、各区委、各民主党派中央或上海市委等。正文内容包括事实内容或意见建议。信息来稿缺失上述规定要素或过于简单笼统,不计基础分。
(四)信息来稿被中共上海市委、各区委(统战部),各党派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 、区委员会等采用的,可得采用分,每篇计2分。
(五)信息来稿被第九条第(四)项所列单位采用后,提交上级单位并被录用的,每篇增加采用分2分。
(六)信息来稿提出立法建议的并被采用的,每一部法律、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计1分,本项总分不得超过10分。
(七)信息在省级或者全国层面产生重大影响的,每篇增加采用分5分。
(八)其他可以增加采用分的情况,酌情增加分数。
第十条 (表彰确认)
下一年度一月底前,上海市律师协会向各律师工作委员会反馈上年度计分情况,并交各申报会员确认。各申报会员确认后,于下一年度二月底前向上海市律师协会反馈。
第十一条 (表彰核实)
上海市律师协会有权对会员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依据核实情况调整计分。
第十二条 (表彰规则)
上海市律师协会于下一年度三月底前,依据计分的排序情况进行表彰。其中,个人计分排名,第1-10名的个人为参政议政先进个人,第11-20名的个人为参政议政积极分子;团体计分排名,第1-5名的团体为参政议政先进团体,第6-10名的为参政议政积极团体。
第十三条 (表彰活动)
上海市律师协会于每年本市律师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对上年度参政议政奖项进行表彰。
第十四条 (用语含义)
本规定第六条中“日”,是指自然日。
本规定第九条中“采用”,是指上述单位确认报送上级相关单位,或者转送相关部门之信息,人大代表之议案、书面意见,政协委员、党代表之提案可视为采用之信息。
第十五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九次理事会通过后生效,自2021年4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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