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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律师协会关于国内出访与接待交通及食宿经费使用标准的规定(试行)
日期:2019-01-07    阅读:44,467次

2018年1220日经第十届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律师协会国内出访和接待活动,切实加强接待经费管理,严格控制接待费支出,制止铺张浪费,促进行业自律建设,依据《上海市律师协会章程》、《上海市律师协会会费使用规则》,结合本市律师行业特点及市律师协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律师协会在国内出访及接待活动中涉及的交通、食宿经费使用标准。适用人员为参加市律师协会公务出访及接待的律师、秘书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出访及接待活动应坚持高效务实、勤俭节约、严格标准、简化礼仪的原则。

第二章 城市间及市内交通费

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市律师协会出访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出访需由市律师协会安排交通并支付费用的,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

第五条  乘坐飞机的,一般以经济舱为标准;乘坐铁路交通的,一般以二等座或硬卧为基础。出访人员如需自行提高乘坐需求的,超出以上标准的费用应自行负担,市律协不予报销。

情况紧急,飞机经济舱、铁路交通等座票售罄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执行,超出标准的费用由市律师协会负担。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六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市律协出访人员因公出访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包括常驻地市内交通费用及出访地市内交通费用

第七条  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出访人员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费用凭据报销。

在出访地,因协会工作需要前往公共交通不发达的地区,可在当地租用车辆。租车费用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凭据报销。

在本市接待外省市来访人员,可以根据来访者实际人数预定专车,费用凭据报销。

第八条  在本市参加会议,参会人员原则上应选乘公共交通工具,费用凭据报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协会用车:

(一) 参加上级主管单位重要会议;

(二) 处理突发事件以及其他紧急现场办公活动;

(三) 赴郊区承办公务活动;

(四) 送领机要文件、急件及材料,办理财务等相关业务工作。

申请协会用车应填报《市律师协会用车申请单》。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出访需由市律师协会安排住宿并支付费用的,应在会议地就近预定住宿用房。预定住宿用房应参照同期网络订票平台上的均价标准,原则上不超过1100元/天(不含税费),超出部分自理。

出访如由主办方指定住宿地点,则根据实际情况凭据报销。

第四章  

第十条  由市律师协会安排接待用餐并支付费用的,用餐不超过每餐人均300元(不含税费),外事接待用餐不超过每餐人均400元(不含税费),不得提供奢侈性消费,不得安排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一条  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二条  市律师协会召开各类工作会议、组织相关活动、参加各类会议,并于会后安排工作用餐的,标准不超过每餐人均200元(不含税费)。工作餐不安排酒水。

第五章 审批管理

第十三条  凡出访或接待活动需要使用经费的,应当提前申请,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以市律师协会或各专门委员会名义出访或接待的,由秘书处办公室或秘书处对口部门申请,经秘书长同意后,由会长或分管副会长审批;

(二)以市律师协会各业务研究委员会名义出访或接待的,由秘书处业务部申请,经秘书长同意后,由分管会长或副会长审批;

  (三)以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名义出访或接待的,由秘书处办公室申请,经秘书长同意后,由监事长审批;

(四)以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名义出访或接待的,由秘书处办公室申请,经秘书长同意后,由会长审批。

    第十四条  活动申请须在市律师协会办公系统中明确填写出访或接待对象、项目名称、费用预算、对应预算项目等。

第十五条  费用支付应严格按照市律师协会会费使用规则及财务制度等,原则上使用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费用报销凭证应包括合法有效的财务票据及财务报销审批表。

第六章  

第十六条  本规则适用于市律师协会的各项国内出访及接待活动,各律师工作委员会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经第十届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由市律协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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