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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行业信用信息规则二上海市律师行业信用信息录入规则(试行)
作者:纪律部   日期:2016-10-17    阅读:88,467次


为建立健全本市律师行业信用管理工作,规范律师行业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本平台)的运行及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和使用活动,依据《公共信用信息编制规则(征求意见稿)》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录入对象范围

 本平台的录入对象为:本市律师事务所、本市律师、本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

 第二条:平台建设及维护

 上海市律师协会负责本平台的建设、运营和维护,并运用信息化技术,整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系统、上海市律师协会投诉查处系统、市司法局行政审批管理系统、监督检查(投诉处理)管理系统、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办案系统、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案件登记管理系统、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律师服务系统等平台的数据资源,实现各平台有效衔接、互联互通、主体身份统一、相关数据定期同步等功能。

 第三条:管理部门与责任人

 上海市司法局和各区县司法局相关部门为本平台信息录入提供支持,上海市律师协会根据数据清单承担提供信息数据的职责。上海市律师协会对各部门、单位提供的信息数据承担管理职责。

以上承担提供数据职责的具体单位、部门应当配置信用信息维护人员,该人员为本部门开展律师行业信用信息工作的承办人及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信息类

司法行政及其他政府部门信息类别分为登记类、资质类和监管类等。

上海市律师协会作为依照法律法规授权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信息类别分为行业资质类、行业处分类、管理类和公益类等。行业资质类主要指录入对象具备法律服务某领域执业资格的信息;管理类主要指年度考核数据、行业奖惩数据等。

司法部门信息类别分为判决类和执行类等。

      第五条:信息要素构成

信息提供目录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信用信息。每条信息由:信息来源、单位类别、信息事项、数据项、有效期限、公开属性、共享范围、覆盖层级、提供周期、提供方式、更新频率、信息系统支撑12个要素构成,数据清单格式。

(一)信息来源:指信用数据获取的渠道,主要包括:平台录入、其他系统导入、当事人申报等。

     (二)单位类别:指数据提供单位所属大类,主要包括市级行政部门、区县政府、中央在沪单位(包含中央驻沪机构、金融管理部门)、司法部门、公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

   (三)信息事项:指每条信息的具体名称,主要包括登记类信息、资质类信息和监管类信息。一个事项通常包含若干个数据项。

   (四)数据项:每个事项所包含的具体数据内容,即构成每个事项的字段。具体见(附件《上海市律师行业信用信息数据清单》)

   (五)有效期限:公共信用信息对外提供查询的时间期限。登记类、资质类信息长期提供查询,监管类信息:自信息主体(律师事务所)的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5年内提供查询;自信息主体(律师以及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2年内提供查询,提供单位根据国家或者本市有关规定设定查询期限的除外。

   (六)公开属性:公开,指不经信息主体授权即可查询信息;授权,指须经信息主体授权方可查询信息;不公开,指不适宜公开的信息,本平台仅进行采集,条件成熟后可予以公开。

   (七)共享范围:一是本系统,包括上海市律师协会、上海市司法局及各区县司法局;二是本市,指本单位提供信息用于本市范围内共享;三是区域共享,指本单位提供信息可用于一定区域范围内(港澳台不包含在内)共享。

   (八)覆盖层级:一是全市(含区县),指提供的信息不仅包含市级机关产生的,还包含各区县相关部门产生的;二是仅限市级,指提供的信息仅包含市级机关;三是本区县,指提供的信息仅包含本区县产生或掌握的数据。

   (九)提供周期:信息提供单位定期向平台报送数据的周期。一是实时;二是每日;三是每周;四是每月。

   (十)提供方式:子平台提供,指通过上海市律师行业信用信息子平台向市信用平台提供数据。

   (十一)更新频率:信息提供单位应对数据进行动态更新维护,每条信息更新的最大时间周期,可分为实时、每日、每周、每月、每年和不定期等。

   (十二)信息系统支撑:本单位是否有信息系统支撑相应信息事项的记录和提供,可分为有或无。

     第六条:数据录入格式

    (一)所有日期按“年--日”格式填写,其中“年”由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月”和“日”由两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年月日之间由短横线连接。若用excel方式提供,应采用单元格“文本”格式;若证件中有英文字母的,应采用英文字母大写格式,如“x”;若证件中有特殊符号的,应采用半角;

   (二)处罚措施中涉及罚款的或没收违法所得(赃款)的,应将处罚金额一同报送;处罚金额应以阿拉伯数字形式填写,且不应出现任何表示分段的符号。处罚金额涉及人民币的应附带单位(元)。

   (三)自然人证件号的填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内地居民采用18位身份证号;

港澳居民采用来往内地通行证(俗称“返乡证”);

台湾居民采用来往大陆通行证(俗称“台胞证”);

外籍人士采用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四)信息提供单位报送数据时报送数据的事项应与数据清单完全一致。报送数据的数据项应与数据清单一致、且有内容。单位名称宜填写全称,若采用简称,应按附录c提供的标准简称填写。单位代码应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第七条:信息归集及审核

   (一)自动归集:有信息系统支撑的相关数据本平台通过系统自动归集。目标系将本系统内数据达到100%自动归集。

   (二)责任部门报送:各责任部门应当在具体规定的时间内将信用信息录入系统,并报送信息提供部门负责人审查;经信息提供部门负责人审查,被录信息符合准确性、完整性要求的,根据信息类别及权限设置,系统分别转送市司法局或市律师协会审核。

   (三)主体申报:本市律师事务所、本市律师通过本平台进行相关信息申报,市律师协会予以审核后录入平台,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具体规定的时间内披露。

    第八条:信息录入考核制度

    司法行政部门及市律师协会根据相应权限查询平台相关信用信息。律师事务所、律师可以向市律师协会提交本单位(人)的信用信息查询申请。市律师协会依申请提供该主体的的信用报告。公众通过互联网查询向社会公开的信用信息。

    其他接入本平台的部门,根据双方协议约定,本平台提供相应的接口及权限提供该部门查询信用信息。



来源:上海市律师协会
责任编辑:超级管理员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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