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4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第九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0年5月29日上海市律师协会十一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第一条(依据)
根据《上海市律师协会章程》和《上海市律师协会特邀会员工作规则(试行)》有关条款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根据《上海市律师协会章程》和《上海市律师协会特邀会员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参加上海市律师协会的特邀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三条(会费缴纳)
团体会员由该机构缴纳会费,个人会员由该个人缴纳会费。
第四条(时间)
会费按年度计算,统一在协会规定的时间集中办理收缴。
每一个年度的会费收缴,应当在当年的会员年度审核结束之前完成。
由于特殊原因未在规定的集中收缴时间办理缴纳会费手续的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可以在集中办理时间以外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缴纳会费的手续。
第五条(额度)
年度会费收缴额度为:
1、 团体会员年费为人民币5,000元;
2、 个人会员年费为人民币1,200元。
第六条(折算)
每个缴费年度中期入会的,应缴会费金额按季度折算。具体折算方法为,按入会时所在季度起至收缴年度结束之季度的季度数,乘以应缴全年会费额的四分之一。不足一个季度的,按一个季度计算。
第七条(调整与减免)
理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调整会费的缴纳标准,会长会议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会费的减免。
第八条(解释)
本规则由上海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解释。
第九条(施行)
本规则自第九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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