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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客户端上海1月22日电(记者黄安琪)“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配偶工作等付出较多,并牺牲了自身发展机会,导致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经济收入……如果他们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将对子女的成长极为不利,对社会的稳定产生重大影响。”上海市妇联在上海两会上提交了《关于完善地方法规 健全司法机关适用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建议》。
《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的行使不再受财产制的限制,适用余地明显加大。”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妇联副主席黄绮表示,司法实务中对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仍然比较谨慎保守。判决支持补偿请求权的案件数量不多,一般是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予以酌情考虑。法院判决补偿数额均较低,一般不超过5万元,少的只有数千元。
图为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妇联副主席黄绮在上海两会 受访者供图
受“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观念以及男女两性固有的生理差异的影响,现实生活中女性更容易成为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离婚经济补偿制度适用情况不尽人意,所发挥的离婚救济功能并不明显。其原因在于家务劳动的价值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家务劳动与共有财产制的关系有待厘清、家务劳动价值本身难以量化。
上海市妇联建议,完善妇女权益保障的法律规定,建议地方法规在《民法典》第1088条内容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充分考虑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男方工作等家庭利益需要,负担了较多义务或者牺牲了自身的发展机遇,赋予女方在离婚时有权向对方请求补偿的权利。
黄绮表示,鉴于家务劳动、丧失发展机会等对家庭的贡献的财产利益难以量化,基层法院有“适用难、不适用”的现象,建议开展综合研究,制定和出台地方《指导意见》。
“对于经济补偿数额的确定,不仅要考虑夫妻财产的现状,还应将婚姻关系中一方人力资本得以明显提升的情形纳入考量。”黄绮举例说,一方婚内将主要时间精力投入工作或继续深造等,并因此获得学位文凭、技术职称、职业证书等,这类无形资产无法计入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也无法分割,但取得此类无形资产与配偶承担了更多家务劳动往往密不可分。以上考量因素与项目补偿与否,以及如何补偿,均亟待澄清,以统一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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