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资助因执业过程中受意外伤害的律师或因遭遇其他突发事件而发生经济困难的律师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对象,完善律师协会的服务功能,促进上海律师业的和谐发展,特设立上海市律师协会救助金。
第二条 救助金总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由上海市律师协会从会费中拨款,每年视资金使用的具体情况,用次年会费予以补足。
第三条 救助金的发放、管理工作由上海市律师协会文体与福利委员会负责,该委员会下设救助金管理小组。救助金管理小组设组长1名,组员若干名,组成人员由上海市律师协会文体与福利委员会决定。
救助金管理小组负责救助金的申请受理、核查、发放等具体工作。上海市律师协会文体与福利委员会主任负责发放救助金的最后审批。
第四条 凡因遭遇突发事件而发生经济困难的本市律师、从本市律师事务所退休、不再执业的老律师以及在执业过程中受意外伤害的本市律师,可依照本办法向救助金管理小组申请救助。
在本市律师事务所工作并与其建立正式劳动关系三年以上的行政辅助人员,以及上海市律师协会的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获得一定数额的救助:
(一)在执业过程中受到意外伤害;
(二)本人因患重病或发生意外伤亡事故,经济困难的;
(三)自然灾害致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经济困难的;
(四)孤寡老律师或律师的遗孤,其家庭经济困难的;
(五)其他特殊困难的。
第六条 救助为当年一次性补助,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20000元。
第七条 具有本办法第五条(二)至(五)项所列情形、需要获得救助的个人,由本人或其利害关系人在需救助事项发生之日起60天内向救助金管理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
执业律师、行政辅助人员由所在律师事务所了解核实,提出初步意见。退休、不再执业的老律师或遗孤提供养老金或医疗保险等相关证明。律师协会工作人员由秘书处提供相关证明。
第八条 救助金管理小组应当自收到救助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所填报的有关情况以及申请人个人或者家庭的实际情况进行核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建议意见,报上海市律师协会文体与福利委员会主任审核批准。
上海市律师协会文体与福利委员会主任应当在收到救助金管理小组的建议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交救助金管理小组实施发放。决定不予批准的,由救助金管理小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出具代领委托书。
具有本办法第五条(一)项所列情形、需要获得救助的律师,经上海市律师协会文体与福利委员会主任同意后,其申请和审批发放手续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九条 救助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救助金经上海市律师协会文体与福利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用于购买国债等有固定投资回报的金融产品,其孳息归入救助金。
救助金管理小组应每半年向上海市律师协会文体与福利委员会报告工作。
救助金的使用情况应在年度代表大会上披露,接受代表和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上海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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