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16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1年3月5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9年9月27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市律协各业务研究委员会的经费使用,确保各业务研究委员会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上海市律师协会章程》《上海市律师协会会费使用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业务研究委员会经费来源为律师协会会费拨付、开展与其他机构的合作研究所获得的研究经费、社会资助等。
第三条 各业务研究委员会应当严格在预算额度内使用经费,本着计划、合理、节约的原则,量入为出,专款专用。
第四条 律协拨款的经费存放在市律协账户,业务研究委员会每年经费使用时间与市律协财务年度同步。当年余额不结转。
第五条 业务研究委员会活动需要申请经费的,须提前一周将在业务研究网络管理系统申请,填写具体项目及金额并打印生成的《研究委员会活动申报单》中列明,由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在签字,经业务部初步审核后报分管会长批准。
第六条 业务研究委员会活动涉及的专家、嘉宾讲课费参照《上海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确因特殊原因需超出前述标准的,应在《研究委员会活动申报单》中列明情况,并按本规则规定的流程进行审批。
第七条 国内出访及接待活动中涉及的交通、食宿经费使用标准按照《上海市律师协会关于国内出访与接待交通及食宿经费使用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业务研究委员会举行其他较大规模及影响的研讨会、论坛等大型业务活动,确实需向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额外申请费用的,应向业务部递交申请报告,交由分管会长签字批准。如所需费用超出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预算额度的,需经财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后,交由分管会长签字批准。
第九条 业务研究委员会合办活动的,经费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条 业务研究委员会举行业务活动使用经费的,需及时向业务部提交发票、收据等财务凭据。
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2010年1月16日八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即日起生效施行。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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