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5日 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上海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的作用,群策群力搞好律师协会的工作,代表可采用提案的方法提出意见和设想。
第二条 上海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在律师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及闭会期间,可以依照本办法提出提案。
第三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三名以上代表(含三名)可以联名提出提案。
二、提案应当围绕国家法制建设、律师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律师的业务工作和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工作、市律师协会的建设以及律师关心的其他重大问题等方面提出。
三、提案须写明案由,并可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和建议;提案内容应简明扼要,实事求是。
四、提案须使用统一格式的提案纸,一事一案。
第四条 在上海市律师代表大会召开期间,提案送交大会提案组;闭会期间,提案送交市律师协会办公室。
第五条 提案涉及的问题,属于市律师协会职权范围的,由市律师协会负责处理;属于有关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由市律师协会报请有关行政机关研究处理。
第六条 市律师协会收到提案后,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处理情况通报提案人。
第七条 有关提案的处理情况汇总后将陆续刊登在《上海律师》上。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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