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溢油之痛何时休?市律协环境资源研究委员会与本报法规部联合举办研讨会,与会律师指出——大连溢油事故或将开启海洋污染赔偿先河
日期:2010-08-02
作者:陈颖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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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16日,辽宁大连新港发生输油管道爆炸事故,原油泄漏进入渤海湾,给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影响。随着中国对于石油海运依赖程度的加深,海洋溢油事故在过去几十年中未曾停歇,而此次大连原油污染事故,不过是冰山一角。此次事故不仅是对中国海洋环境风险应急能力的一次大考,也再一次为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敲响了警钟。
日前,市律协环境资源研究委员会与本报法规部联合发起举办了 “大连新港输油管道爆炸法律责任”的研讨会。与会律师指出,目前我国对海洋污染认定及赔偿尚无完整法律法规,而作为污染损失的重头戏 “生态补偿”也只是 “空中楼阁”。法律界人士希冀, 《侵权责任法》中有关环境污染的相关条款能够成为制度完善的契机,开启海洋污染系统赔偿之先河。
海洋污染人人都是受害者
“我刚从大连出差回来,当地老百姓对于此次原油污染事件最直观的感受,就是 ‘不能洗海澡’。”对于当地民众的反应,作为市律协环境资源研究委员会副主任的李晨说得有些无奈。
今年7月16日晚18时50分左右,大连市大连湾附近一艘30万吨级外籍油轮泄油引发输油管线爆炸,造成原油大量泄漏并引起火灾。大火持续燃烧15小时,事故令现场设备管道损毁严重,周边海域受到了极大污染。后经查明,引发输油管线爆炸与中方操作不当有关,在外籍油轮已暂停泄油作业的情况下,辉盛达公司和祥诚公司 (受中石油下属子公司的委托)继续进行脱硫,因而发生化学爆炸。
据了解,大连新港油管爆炸后,初步估计有1500吨原油流入了海洋。中科院相关专家的说法是,从目前情形看,清污工作如果彻底完成,估计要3-10年。
市律协环境资源委员会主任岳文辉表示,石油溢油污染最直接危害的是渔业、养殖业、海洋采摘业、水产品加工业、海洋种植业等五个产业。尽管现在正处于禁渔期,靠近原油泄漏地的新港码头产鱼不多,但分布在周边地区的渔民担心9月捕鱼季节到来后难打上鱼,也的确是不无道理的。
“现在政府鼓励民众参与打捞漂浮于海面的原油,也是为了尽量减小污染的损害。”作为一名专事环境资源保护的律师,李晨坦言,由于原油污染涉及多个产业,所以每一次的石油溢油污染导致的损失不仅仅是可预见的渔民损失,还有不可预见的旅游业。据悉,虽然目前尚没有大连海域受污染影响旅游业的确切数字,但大连的金石滩、泊石湾以及老虎滩等著名旅游景点都受到石油污染的影响,单金石滩海滨浴场,就有八成的退团量。金石滩的相关负责人透露,今年因为污染而带给旅游区的损失至少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记者了解到,石油溢油所带来的环境污染的伤害常常是永久的。因为石油污染所带来的毒素可能会引起海洋生物的死亡,影响海洋生态平衡,还可发生连锁反应,通过食物链扩大并传至人类。而这部分的海洋污染所造成的生态服务价值损失、环境容量损失等海洋自身遭受的损害,几乎与所有人有关,因此向海洋污染者的索赔,不仅仅是渔民们的权利,而是所有人的权利。律师们认为这种污染损害往往找不到直接的受损对象,所以应当由国家代表民众向有关单位索赔。
海洋保护缺细则
“尽管我们都知道海洋污染所带来的危害巨大,但是污染事件却是层出不穷,关键原因还是在于法律不完善,处罚过轻。”市律协环境资源研究委员会副主任陈连生历数了从上世纪70年代出台的 《环境保护条例》,到2000年重新修订的 《海洋环境保护法》,与海洋环境相关的法律法规有近10部,但他却认为我国关于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并不完善。他表示,海洋环境保护法条文过于笼统,缺乏具体的行使标准和有效的司法解释,导致该部法律条文的操作性不强。
他指出, 2000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是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但自实施以来, 《海洋环境保护法》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就在于立法规定过于原则与简单。由于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给司法部门适用法律造成很大困难。
陈连生表示,大连石油污染事件是由于缺乏安全作业的规程,在层层分包中,管理失控,安全系统失效。 “管理问题其实也是法律问题的集中体现。”陈连生认为,我国的 《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对于海洋环境破坏的处罚和赔偿,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以至于量刑处罚都太轻,缺乏威慑力。针对此次大连输油管道爆炸事件,只能将其归至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而事实上,此次事故是爆炸事故,不是单纯的原油泄漏,所引起的后果远超过倾倒废物所导致的海洋污染。油污进入海洋,对海域的渔业、养殖业、海洋加工业等海洋产业都会造成巨大影响。
沈伟民律师也认为,现有的法律条文中没有明确责任人的界定以及受害者的具体人群和赔偿细则。也就是说,遇到了意外海洋破坏事故,若提起诉讼,原告方和被告方很难确定。原告可以是渔民,可以是石油公司,也可以是国家。由于双方的人员难以裁定,所以赔偿问题,赔偿金额,以及赔偿金额的支付方以及受益方也难以裁定。尽管,《海洋环境保护法》给予了国家或政府相关部门在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中的民事主体地位,但由于环境污染又大多由环境介质间接引发损害后果,因此在举证中难度颇多。所以,在过去许多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中鲜见海洋管理部门起诉的身影。
链接:今年海洋溢油污染大事记
○2010年4月3日,中国运煤船 “深能1号”在澳大利亚东北部海域触礁搁浅并漏出部分机油,对大堡礁海域及附近环境的生态构成一定污染。
○2010年4月22日,美国一座石油钻井平台爆炸起火,随后沉入墨西哥湾,导致大量原油泄漏。事件现已造11人失踪, 17人受伤,浮油威胁至少600种动物安全。
○2010年7月3日,紫金矿业集团公司旗下紫金山铜矿湿法厂污水池发生渗漏,污染了汀江,部分江段出现死鱼。
调查发现,污水池中含铜、硫酸根离子的酸性废水外渗,通过排洪涵洞排入汀江。初步统计,汀江流域仅棉花滩库区死鱼和鱼中毒约达378万斤。
○2010年7月16日晚上18时50分,中石油大连大孤山新港码头一储油罐输油管线发生起火爆炸事故, 10万立方米石油正从油罐中流出。
○2010年7月28日12时,穿越吉林市永吉县的温德河出现洪峰,永吉县经开区内的新亚强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吉林众鑫集团两家企业的库房被洪水冲毁,有7000只左右的物料桶被冲入温德河,进而流入松花江。原辅料桶内装有三甲基一氯硅烷、六甲基二硅氮烷等物质,每桶约重170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