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代理遭反悔 律所状告讨补偿
日期:2010-06-17
作者:姚克勤
阅读:3,512次
律所在代理诉讼案中,与委托人签署约定风险代理,是律师取得劳务报酬常见的一种收费形式。若律所与委托人签署了风险代理合同后,委托人与诉讼相对人在法院主持下又达成了调解,放弃了部分诉讼主张,影响到风险代理律师的预期收益又该怎样认定呢?近日,静安法院审理了一起此类案件,判决上海矽丽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矽丽光电公司)支付上海周祖琪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周祖琪律所)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4.95万余元。
2009年9月,周祖琪律所与矽丽光电公司签订聘请律师合同约定,确认周祖琪律所律师为矽丽光电公司与某太阳能公司合同纠纷的一审、二审及执行的代理人。约定承办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依法维护该公司的合法权益,如不能出庭,应指定其他律师接替,并于事先征得该公司同意。合同签订时,该公司向周祖琪律所缴纳一审办案手续费2万元;在本案终审判决(或调解结案)后,周祖琪律所按到账本金款额的2%、违约金(利息)的25%收取律师代理费。
同月,矽丽光电公司将案件起诉到法院,要求某太阳能公司支付货款847.63万余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61.72万余元。法院依据矽丽光电公司申请,对某太阳能公司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周祖琪律所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了第一次庭审。2009年10月末,法院主持案件双方协商调解,周祖琪律所律师未参加,双方达成了矽丽光电公司放弃违约金诉求,由某太阳能公司支付货款847.63万余元;另再补贴矽丽光电公司的律师损失18万元的和解。
2010年3月中旬,周祖琪律所起诉到法院称,于2009年9月同矽丽光电公司签订聘请律师合同约定,律所系风险代理该公司与某太阳能公司的诉讼,签约合同时矽丽光电公司仅缴纳办案手续费2万元,待案件判决或调解结案后,律所按到账本金的2%、违约金(利息)的25%收取律师代理费,律所履行了代理义务。然而在诉讼中,矽丽光电公司与某太阳能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放弃了全部利息并不再履行聘请律师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请求法院判令矽丽光电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57.38万余元。
法庭上,矽丽光电公司辩称与周祖琪律所签署的合同,没有约定风险代理,所设立的利息25%收费属无效;周祖琪律所律师未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属违约,故愿意支付律师代理费8.47万余元(本金的2%、即16.95万余元的一半)。
这起薪型案件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本案的合同效力如何?律所的律师代理费该如何收取及律师是否履行了代理义务?
法院认为,诉讼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有利于纠纷的彻底化解,促进社会的和谐,能提高法院诉讼成本下降和工作效率,大幅度节约公共成本和司法资源。从本案看,双方签署的聘请律师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中约定的收费标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未对案件的调解等诉讼予以限制,属于有效合同;诉讼代理人律师准备了诉讼材料递交法院并被受理,且参加了第一次庭审等。2009年10月29日,法院主持矽丽光电公司与某太阳能公司调解,周祖琪律所律师未参加调解则事出有因,因该律师有其他案件庭审相冲突而未到庭;审案法院也未提前通知律所该律师参加调解;涉及到周祖琪律所的收费,矽丽光电公司与太阳能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太阳能公司支付货款847.63万余元。律所按合同约定收取本金款额的2%律师代理费,即16.95万余元。但矽丽光电公司与太阳能公司达成调解,却放弃了全部违约金(利息),致使周祖琪律所收取律师代理费的预期利益受到损失,对周祖琪律师是有失公允,遂判决由矽丽光电公司支付周祖琪律所349,527.54律师代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