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日前召开的内蒙古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获悉,会议审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该条例将于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对基本草原的规划、划定、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等做了规定,并对未按规定划定基本草原的,擅自钻井提取工业用水、向基本草原倾倒排放废气物和生活垃圾以及造成环境污染的,离开道路在基本草原上行驶或者未按照确认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基本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基本草原的,在临时占用的基本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截留、挪用草原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植被恢复费和草原生态保护奖励补助费等的行为,设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
内蒙古是草原大区,草原生态与牧民生活息息相关,保护草原不仅具有经济意义,更具有政治意义。随着内蒙古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草原生态保护问题日益凸显,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的出台将为进一步加强内蒙古对草原生态的保护建设,维护好广大农牧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发挥积极作用。(新华网内蒙古频道/北方新报 李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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